符合残疾人认定条件的企业,如果既有生产货物(50%以上),又有外购货物销售,是否以上二项销售收入都应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因此,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外购货物销售部分不享受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