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11年10月收到软件供应商开具的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较大,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软件、软件升级、服务费、软件安装、主机审计等。请问这些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二条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规定,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供应商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安装费、升级及审计服务费按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用于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