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Cpa2009年的教材中,P185页,关于跨省开采油田所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规定税率”,请问规定税率是指公司机构所在地的税率吗?还是油田开采地的税率?抑或是其他什么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油田和管道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答复》(财税[1985]5号)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法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法规办理。”据此,对中原、长庆石油勘探局和管道局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和“三税”一并缴纳。即:
1.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按照现行税法法规,对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产品税。应纳的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法规的税率,计算汇拨。这样,各油井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产品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产品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规定: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法规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法规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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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跨省开采油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和“三税”一并缴纳,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的法规税率执行。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