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溶剂油、石脑油、汽油、塔顶油,甲醇等原料勾兑出甲醇汽油,购进的这些原料是含消费税的,那么这些原料所含的消费税是否可以做为进项抵扣我生产的甲醇汽油所要上的消费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规定:
“五、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原料,其已缴纳的消费税,准予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按照石脑油、润滑油每升0.2元和燃料油每升0.1元一次性计算扣除。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公司用溶剂油、石脑油、汽油、塔顶油,甲醇等原料勾兑出甲醇汽油,其购进原料的消费税,按上述规定处理。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