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将一部分车间承包给个人,约定由该个人使用企业的设备、厂房,每月付企业租金1万元和设备、厂房折旧修理费0.1万元,该车间纳入企业的财务核算,材料购进和产品销售都通过该企业的财务核算,但产品必须先满足企业需求,且经济、法律责任由该个人自负,由该个人自负盈亏。请问,该个人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对该个人的所得是否应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应以该承包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由于个人自负盈亏,因此应当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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