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