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本月销售了2台旧设备,而且具备[国税发[1995]288号]规定的三个免税条件,请问是否应给结方开具发票。如果开发票,是开具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我公司只有17%税率的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如何处理?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如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则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企业应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免税货物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