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登记,即在同一会计期间,对同一经济业务,在记入总分类账户时,也要相应的计入它所属的有关明细分类账户,双方登记的方向(借方或贷方)应相同,金额要相等。
1)同时期:对同一经济业务,登记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的会计期间应一致,不能只登账总分类账户,不登账明细分类账户;反之亦同。
2)同方向:对同一经济业务,双方登记的方向应相同。即总分类账户记入借方,明细分类账户也应记入借方;反之都应记入贷方。
3)同金额:记入总分类账户的金额,应予计入明细分类账户的金额相等。如果总分类账户采用汇总金额,明细分类账户采用逐笔登记,则记入总分类账户的金额,应予计入各明细分类账户的金额之和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