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省离休干部,从今年元月开始,单位从我的工资收入中每月扣缴83.32元的个人所得税。需按津补贴超过二千元的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国税函[2008]723号文件“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缴纳个人所得税”。我现在的疑问是:津补贴是国家财政拨款发给的,怎么会是“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个人从原任职单位取得除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津补贴等,其超出费用扣除标准的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