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问题库中看见有企业问到“房地产公司没有发生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也可以按取得土地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进行扣除?”回答是可以,然后引述了文件原文。对此我想请问2个问题:1.从开发企业股东取得的本项目的流动资金,没有支付利息,也没有变更注册资本是否视为是自有资金。2.如果视为自有资金,如果我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为取得土地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7%,财务费用为0,那么我到底是可以按照5%?还是7%?还是10%扣除费用?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
1、视为自有资金。
2、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的规定的比例执行。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