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贸公司代客户购买汽车,由供应商直接开票给最终客户,汽贸公司向客户收取汽车价款并额外收取手续费,但其中有代垫资金的行为,按财税[1994]026号文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问题:汽贸公司应当按代购收入缴交增值税呢,还是应当按(代购收入+汽车价款)缴交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您说的情况,汽贸公司在代购汽车的过程中有代垫资金的行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汽车销售价款加手续费的合计数。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