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天然气公司取得的管道运输专用发票,是否可按7%抵扣进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5号)规定:
“三、有关业务规程
(一)国税机关
1.关于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一窗式”比对要求
(1)目前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仅适用于公路、内河货运业务,尚不能开具“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等运输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发票既包括由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同时也包括不是由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等货运发票,因此国税机关进行货运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时,其运费发票数据采集存在两种方式。一是由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并允许计算抵扣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由一般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采集,此类货运发票不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以免造成重复采集。二是取得的不是由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并允许计算抵扣的其他货运发票,一般纳税人仍按照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管道运输发票,按照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