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自然人共同以货币出资设立一A公司,其中甲出资300万元持股60%、乙出资200万元持股40%,后甲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全部60%的股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丙。请问在上述转让中甲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上述股权转让行为,甲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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