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取得国土部门招标拍卖土地后,由于政府对该地块迟迟未征收,导致我公司不能将土地投入使用。税务局以我公司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为由要求我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我们是否该缴税,如应该缴,该从何时计算,是否应该从拿到地使用后才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规定: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贵公司应根据您取得的土地的实际情况,按上述规定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