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57号)现在是否还有效?2.该文件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是什么关系,是否已经被3号文替代了吗?3.如果757号文还有效,但为何该文件所依据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已被废止了其还有效呢?4.关于上述问题,上海12366与北京12366答复为何不一样?虽然二者都说这个文件没被废止,但上海说还要依据该文件执行,北京却说该文件被国税发[2009]3号所取代。到底哪个说的对呢?
国税函发[1998]757号文件《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发文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因此该文件有效期应至2007年12月31日终止。但是,该文内容已经吸收在国税发[2009]3号文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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