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始凭证审核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有错误或不完整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3)对有错误的原始凭证,要按照规定进行错误更正。4)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凡涂改过的原始凭证均应视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等的依据。5)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或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