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09年经营租入房屋,租期为一年,发生装修费20万元(该房屋在出租方账面价值为500万元),请问该装修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如何处理(是否可全部计入2009年费用;按租赁期限平均摊销;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不少于3年摊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二)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