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6]104号文,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我单位属道路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只给办理180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超期后,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以《外出证》过期为由拒绝办理报验登记和办理开发票业务。导致我单位无法正常纳税报验。而机构所在地税务局以国家没有规定可以续办《外出证》为由拒绝给我单位再办理。请问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办理超过180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外出经营情况,切实加强征管,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不能超过180天。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限超过180天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续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