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更名时,变更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变更房产、土地证是否缴纳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关于征税范围界定问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规定,基本登记类型的征税范围界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房屋权属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登记,国土房管部门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分为八大类,若干小类,大类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登记。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契税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转让(买卖、赠与和交换);以及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房屋买卖、赠与的情形,包括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因此,涉及征收契税的主要登记类型如下:
1.初始登记: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仅指国家批准的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地产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土地房屋分割权属登记。
其他登记类型凡属于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征税范围的,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仅更名,房屋与土地证未发生权属变更行为,不属于条例规定征收契税情形。若发生土地房屋分割权属变更登记,应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