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作土地增值税清算。请问,拆迁原址重建的房产,其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