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开出的发票10万。由于经办人等原因,本公司在2010年6月份才取得发票,并计入账中,请问在计算2010年所得税时,该笔10万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划分费用的所属年度,属于2009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