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理论的相关概念
(一)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规则。例如,支配权、产权和合约权利的规则就是构成经济环境的基本规则。制度环境是一国的基本制度规则,它决定、影响其他的制度安排,在制度环境中。宪法和法律又是至关重要的(诺思,1994)。制度环境是可以改变的,但与其他制度安排相比,制度环境的变迁要相对缓慢得多。例如法国总统希拉克要求修改宪法,法国议会两院通过投票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求授权总统有权更多地使用公民投票来决定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根据这个修正案,犯有普通刑事犯罪的议员将会比修宪前更容易受到惩处。有人认为,这项修正案由1962年以来影响最深远的宪法改革,将有助于增加民主,让公民更多地参政,还能够削弱专家治国论的影响(诺思,1994)。
(二)制度安排
制度安排是指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可能是最接近“制度”一词的最通常使用的含义了。安排可能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它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是长期的。不过,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它必须至少用于下列一些目标:一是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使用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二是提供一种能够影响法律或者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诺思,1994)。
(三)初级行为团体
初级行为团体是一个决策单位,它们的决策支配了制度安排创新的过程,这一单位可能是单个人或由个人组成的团体,正是行动团体认识到存在一些收人(这些收入是他们的成员现在不能获得的),只要它们能改变制度安排的结构,这些收入就可能增加。
初级行动团体实质上是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的集合体,一旦们发现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制度变迁的成本,他们就会竭力推动制度变迁,例如,初级的制造商于1811年非正式地联合成院外集团以通过一般的合并法,就是一个成功的初级行为团体的例子。他们看到如果能很容易地合并,并可能挣取收入,他们所支持的成本包括推动议院来修正法案,他们还能从制度变迁中获取利润(诺思,1994)。
(四)次级行为团体
次级行为团体也是一个决策单位,是用于帮助初级行为团体获取收入所进行的一些制度安排变迁。次级行为团体作出一些能获取收入的策略性决定,但它不能使所有的追加收入自然增长。一般地,次级行为团体可能不会使收入有任何增长,但如果法律赋予他们一些离散性的权力,他们可能会使初级行为团体的部分额外收入转化到他们手中(诺思,1994)。
初级行为团体和次级行为团体都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初级行为团体是制度变迁的创新者、策划者、推动者,而次级行为团体是制度变迁的实施者;初级行为团体能够通过制度变迁创造收入,而次级行为团体不创造收入,它只参加收入的再分配过程。划分初级行为团体与次级行为团体的意义在于,它有助于我们深入分析制度变迁的主体(卢现祥,1996)。
(五)制度装置
制度装置是行为团体所利用的文件和手段,当这些装置被应用于新的制度安排结构时,行为团体就利用他们来获取外在于现有制度安排结构的收入。例如,在纽约一般合并法中,公司的特许证被授予一个制造商公司就是一个制度装置的例子(诺思,1994)。
(六)制度变迁
制度有供给,也有需求,当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相吻合的时候,我们称之为制度均衡,反之,称为制度非均衡。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制度均衡也可能出现的,此时制度有一定的稳定性特征,换言之,制度并不是每时每刻都在变化过程中,因为随时变化的制度也许没有供给主体,更重要的在于没有需求主体,时刻变化的制度无法给微观经济主体提供稳定的预期激励。但从较长的时期看,制度非均衡又是必然的。一项制度不可能适应所有的环境情况.即不存在任何环境条件下都适用的制度。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了,经济主体就会产生对新制度、新规则的需求,此时,旧制度要么被抛弃,要么进行自我扬弃,以适应新环境,要么就得补充新的内容,进行自我创新,提高自己的生存,即制度象动植物生命体一样,它也有生命,有生,也有死。制度的“生、老、病、死”就形成了制度变迁。所谓变迁,实际上是权利和利益的转移的再分配,即产权的重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