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经费,持省部级对口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帐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合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持合同和发票;
因公出国费用,持外交部授权的准许审批出国任务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