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大力拓展中间业务范围,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推出了形式多样、方便灵活的代收费、代发工资等个人结算服务。同时,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买房、购车等投资、消费需要银行提供更完善的服务手段和措施,个人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呼声渐高,这都需要通过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银行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加以实现。为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有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需要的,有办理汇兑、定期借记(代付水、电费等)、定期贷记(代发工资等)、借记卡等转账结算要求的,均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较为简便,《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既可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自主选择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单独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但对为了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而申请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须严格审查存款人的信用状况,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个人,有权限制其使用信用支付工具,规避信用风险。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仍具有储蓄功能,开户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计付活期利息,存款人须依法缴纳利息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