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并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未经外汇局批准而擅自对外签订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无效。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擅自汇出。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事先无需审批。
境内中资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
(1)借款申请报告;
(2)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3)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及宽限期、利率、费用、提前还款意向和其它金融条件;
(5)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外汇担保情况;
(6)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最近三年外汇或者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7)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8)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对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除依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总公司)授权的有关文件。
在京的全国性机构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非在京的全国性机构和地方性机构对外借款,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全国性、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经总行(总公司)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
境内机构签订国际商业贷款协议后,应当按照外债统计监测规定向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偿还本息要经过外汇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