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规定“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放标准为30mg/m3,特别排放限值20mg/m3,窑头冷却机的排放标准和窑尾一样。
新标准实施后,袋除尘器应用愈来愈多,出现了“电改袋”的现象。一些和袋除尘行业利益密切的企业,不是从为用户负责的角度出发,而是出于自身利益需要,片面宣传袋除尘器的优势,强调电除尘器的缺点,甚至喊出“水泥行业除尘‘电改袋’刻不容缓”的口号。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电除尘委员会通过调查研究并结合国内外案例进行分析,认为电除尘器并没有过时,不仅技术成熟、经济型更好,而且完全可以在满足低排放要求同时实现节能减排。当然,电除尘技术同样有自身的局限性,所以在此呼吁,应正确、理性看待水泥行业电除尘技术。
水泥厂回转窑窑尾和窑头冷却机排出的废气,一直是水泥厂粉尘治理的重中之重。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只有采用电除尘器、袋除尘器及近几年开发成功的电袋复合除尘器,粉尘排放才能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由于电除尘器本身具有的优点,特别是20世纪80~90年代先后两次从德国鲁奇(Lurgi)公司引进成套电除尘技术后,经过有关单位多年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我国水泥行业的电除尘技术水平有很大的提升,生产出的产品基本上可以和进口的相媲美。所以上世纪很长的一段时期,我国水泥窑除尘系统采用电除尘器的占绝大多数。但是近些年来,由于客观和主观上的诸多原因,不少水泥厂电除尘器的粉尘排放不能达标,加以袋除尘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新型高温滤料的不断涌现,不论是新建水泥厂还是老厂电除尘器的更新和改造,采用袋除尘器的日益增多,电除尘器似乎有被淘汰的趋势。这种情况并不正常,而且也不符合我国水泥工业除尘的实际情况。
世界上粉尘排放要求较高的欧美发达国家及日本的燃煤电厂,目前仍主要采用电除尘器,而他们的排放浓度一般都低于20~30mg/Nm3。例如欧盟2001/80/EC规定排放值小于30mg/Nm3,电收尘占85%左右,实际平均排放浓度小于10mg/Nm3,美国和日本规定小于20mg/Nm3。在美国使用电除尘器占80%左右,而日本几乎全部采用电除尘器。欧洲的一些水泥厂,窑头窑尾都采用电除尘器,出口浓度均低于20mg/Nm3。可以看出,这些发达国家提早执行了比中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而仍广泛采用电除尘器。
电除尘器在水泥工业逐步失宠缘由
电除尘器失宠的缘由可能很多,但是归纳起来不外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客观方面首先缘于国家对水泥窑的粉尘排放标准进一步提高。2004年到2013年投运的电除尘器,都是按《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设计的,即粉尘排放浓度≤50mg/Nm3;更早期的电除尘器甚至是按粉尘排放浓度≤100mg/Nm3设计,现在都要求执行修订后的新标准(GB4915—2013)排放浓度≤30mg/Nm3,所以许多电除尘不达标成为必然。
其次,窑的产量不断提高,处理烟气量增大。由于水泥生产技术在不断革新,致使窑的产量大幅度提高,以5000t/d新型干法生产线为例,现在产量多数已达5500t/d,甚至更高,因此烟气量相应大增。现有电除尘器的处理能力,因原设计选型时没有留足够的富余量,所以不堪重负,必然影响排放达标。这就是当环保部门来检查时,有的厂不得不压低产量的原因所在。
另外,窑尾除尘系统发生变化。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一般将窑尾烟气用于原料烘干,所谓的窑尾废气处理系统实际上是包括原料粉磨兼烘干设备的除尘系统。这一系统由于烘干物料中的水分蒸发进入烟气,使得烟气中水分增大,相应粉尘比电阻得以降低,这对于保证电除尘器排放达标十分有利。但是生料粉磨设备的运转率一般低于窑系统,因此窑尾废气处理系统的电除尘器,会经常工作在“直接操作”和“联合操作”的两种工作状态下。这两种工作状态的转换,对电除尘器的操作带来一定困难。但是经过水泥厂多年的探索和生产实践,对这两种工作状态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只要增湿塔运行正常,电除尘器排放达标一般不存在大的问题。可是近些年来,由于企业要严格执行节能减排的政策,所以水泥行业大力推行纯低温发电技术,因此窑尾除尘系统相应有所改变,使得窑尾除尘系统变得更为复杂,给电除尘器的运行带来新的不确定因素,这也是部分窑系统电除尘器不达标的主要原因之一。
有的环保工作者对电除尘器达标丧失信心、有些文章过分强调电除尘器的缺点也导致电除尘器的失宠。
主观方面,设计参数选择过于冒进、除尘系统设计不合理、制造和安装质量欠佳、气流分布不合乎设计要求、未能充分发挥增湿塔的作用、高压电源装置性能差也导致电除尘逐步被边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