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科学领域,环境的含义是:以人类社会为主体的外部世界的总体。按照这一定义,环境包括已经为人类所认识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理世界的所有事物。它既包括未经人类改造过的众多自然要素,如阳光、空气、陆地、天然水体、天然森林和草原、野生生物等等,也包括经过人类改造过和创造出的事物,如水库、农田、园林、村落、城市、工厂、港口、公路、铁路等等。它既包括这些物理要素,也包括由这些要素构成的系统及其所呈现的状态和相互关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海洋、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生活居住区。总之,环境是作用于“人”这一主体的所有外界事物与力量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