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口畜禽遗传资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境外输出和与境外合作研究畜禽遗传资源程序的规定,这里的畜禽遗传资源指的是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根据本款规定,向境外输出和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必须遵循以下程序:首先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其次经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要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国是世界畜牧业大国,也是畜禽遗传资源大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国际地位,实行畜禽资源出境,进一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可以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扩大我国在制定畜禽遗传资源区域战略和全球战略中的影响力,如我国特有的太湖猪、五指山猪、广西德宝矮马、桂东南的三黄鸡等,都是重要的出口畜禽品种,但是为了维护主权,保护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防止珍贵畜禽品种灭绝或者濒临灭绝以及非法输出,必须对畜禽资源的境外输出有所限制,因此本款规定了列入保护名录畜禽遗传资源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最后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此外,本款还规定了申请同时应当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这是根据我国加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公平合理地共享遗传资源利益的原则制定的。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由各国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第一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全球协议,生物多样性公约有三个主要目标:保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组成成分的可持续利用,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遗传资源的商业利益和其他形式的利用。2001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成立了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特设工作组,专门研究如何实现遗传资源的获取及惠益分享。同年,该特设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并起草了《关于取用遗传资源并公平及公正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波恩准则》草案。2002年召开的第六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波恩准则》,准则包括适用范围、遗传资源提供国和使用国的责任与义务、遗传资源获取和事先知情程序以及惠益分享、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双方协议等原则,指导和协助各国制定遗传资源和惠益分享的国家政策和法律,以及国家之间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协议的签署和实施。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检疫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实施检疫的程序应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相关规定。随着禽流感、疯牛病等疫病的蔓延,国际上对畜禽检疫的规定越来越严格,这也是我国加入WTO后必须承担的义务。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向境外输出和与境外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未被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既不得向境外输出,也不得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我国畜禽品种丰富多样,加之我国地理状况不一,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有限,畜禽遗传资源调查还不全面,有很多畜禽品种尚未被发掘出来,或已经发掘没有鉴定,这些畜禽品种可能是我国特有的珍贵畜禽资源,为避免流失,本款特别规定了限制性的输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