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管理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本条为新增加的一条。
目的:是依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授权,对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规定。
附:第十五条第三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务登记应注意四个问题:
一是,法定期限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二是,应当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是,办理扣缴税登记后,应当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四是,同时又是纳税人而已办理过税务登记的,只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