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办理的具体事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本条是对原《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修改,主要修改是:增加关于缴销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
目的:是对新《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有关注销税务登记的规定的细化。
含义:依本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必须向税务机关结清和办理以下事项:
一是,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
二是,结清罚款;
三是,缴销发票;
四是,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