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7:25:10百科知识库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出口凭证必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以及有关涉税资料 的制作、保管和使用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本条是对原《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修改,主要修改是:增加第一款规定:将原《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改为本条第二款,并增列“发票、出口凭证”,“纳税资料”改为“涉税资料”。

目的:修改后的本条,是为贯彻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附:新征管法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擅自损毁。”

含义;本条包括三层含义: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涉税资料的种类。主要有:1、账簿;2、记账凭证;3、报表;4、完税凭证;5、发票;6、出口凭证;7、其他有关涉税资料。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的期限。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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