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诉讼的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与合议制相对应的是独任制,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独任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二、回避制
回避制,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经济案件,除合议厅评议外,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依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只局限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是指一个经济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