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程序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本条沿用了原《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作修改。
目的:是为贯彻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条一款而作出的具体规定。
附: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