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权利的内容主要
经济权利的内容极其广泛,主要包括:
1.国有资产管理权
这是特定组织经授权而享有的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进行管理的权利。由于国有资产管理权来源于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属于私权,因此,它与作为国家管理经济事务的公权的经济职权有所不同。
国有资产管理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国有资产登记权,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为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以及各种组织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权利,而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的权利;(2)国有资产投资权,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依法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对经济组织进行参股、控股的权利;(3)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权,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依法对国有资产经营所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的权利;(4)国有资产稽核权,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实或者评估经济组织占有国有资产实际数额的权利;(5)国有资产处分权,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最终处分的权利。
2.国有企业经营权
这是国有企业对于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工资资金支配权、劳动用工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以及联营兼并权等。
3.承包经营权
这是主要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对集体或国家拥有的生产资料进行承包,并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自主经营,对有关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客体划分,其形式可以表现为对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承包权,也可表现为对某一单项农副业生产活动的承包经营权。
4.经济请求权
这是经济法主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的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主要包括要求赔偿权、请求调解权、申请仲裁权及经济诉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