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法人团体的方法和后果
1.方法
组织法入团体的方法有几种,但其中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方法,是遵照公司法案(CompanyActs)的规定注册登记公司,在香港公司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即是英国]948年制订的《1984年公司法案》(注:本书除另有说明外,凡称“公司法案”者,即指英国《1948年公司法案》)。该法案后经英国《1967年公司法案》及/(1976年公司法案》修改补充。此外,《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EuropeanCommunitiesAct1972)对此又作了进一步重要补充。按《公司法案》组织的公司即称为“注册登记公司”。它是法人团体的主要形式。
2.后果
公司虽然没有实物存在,但在法律上却有合法身份,正如一个自然人一样。其结果是各种公司都具有下列特点:
(1)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它可以该名称签订契约,起诉和应诉,因此,如果X代表某公司与Y有限公司的Z董事签订契约,他们则不是以个人名义,而是作为公司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如果Y公司后来毁约,则X可以控告Y有限公司,但不得控告Z董事。与公司的独立名称相适应,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印章。加盖公司印章即可使公司某些交易;(如公司契约和股本证书)合法化。
(2)公司可以永久存续(perpetualsuccession)
公司的生命持续到公司经过合法手续宣告解散时为止,而不依靠公司成员的生命来决定其延续和存在。但在合伙组织(partnership)中,当其中一位合伙人去世、退休或破产时,合伙即告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