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与直接损害、间接损害的关系
在民法损害的分类体系中,存在着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划分。而划分标准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论。第一种见解着眼于损害的“引发(Verursachung)”,以因果关系的直接与间接作为区分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的标准。损害事故直接引发之损害为直接损害,即损害事故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时,即为直接损害;非由损害事故直接引发,而是其他原因力的介入所引发的损害为间接损害。第二种见解着眼于损害的“标的(Ge2genstand)”,以损害是否于较为相近之时间呈现于赔偿权利人之特定物上作为区分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的标准。损害事故直接损及的标的所产生的损害为直接损害,非直接损及的标的产生之损害为间接损害。由于划分标准本身存在差异,加之任一标准在实践中运用时皆有一定之模糊性,使得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划分依旧缺乏清晰界限。
在以上两种分类中,无论采用哪种见解来划分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纯粹经济损失都既可能属于直接损害,亦可能属于间接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