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1)移转的内容不同。管辖权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移转的是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所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管辖权。
(2)发生的法院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是补充级别管辖的一种规定;而移送管辖除涉及级别管辖的情况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问进行的,是落实地域管辖的一种规定。
(3)是否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者决定不同。依照管辖权转移,当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或者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下级人民法院必须执行,这是审级制度和权限所决定的;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须报上级人民法院准许,下级人民法院没有决定权。而移送管辖通常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不需要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