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内容如下: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是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本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理。
首先,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
其次,应退税款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后仍有余额的,应将余额按规定退还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