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内容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追征期计算时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按照本条规定,追征期的计算,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是指规定的报缴税款期届满之日,未缴或少缴税款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注意事项】
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确定追征期按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计算滞纳金仍应分段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