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未按照规定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确立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等纳税人的变动性很大,为了准确掌握纳税人的情况,规定换证、验证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次,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另外,税务登记证件还应该每年验证一次。但是,新《税收征管法》未作处罚规定。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纳税人违反验证、换证制度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纳税人未办理验证、换证手续;二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验证、换证手续。出现前一种情况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该纳税人限期办理验证、换证手续,并可以给予2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现后一种情况的,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以后不得再违反规定,并可以给予2000元以下的罚款。两种情况下,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除责令纳税人改正以外,应当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纳税人多次未按照规定办理验证、换证手续,或者在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仍拒不办理、未办理验证、换证手续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