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内容如下: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情况的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该条是新征管法第54条第5项税务机关检查权力的保障是新增加的内容。。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造成税款严重流失,一贯拒绝配合检查等情形。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该条规定的实质是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运输环节的检查权,该项检查权是适应经济活动的发展而设立的。当前跨地区的远距离货物买卖日益频繁,随着交通、邮政等服务企业的日益发达,经营者大量地采用?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693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性说姆绞铰男泻显迹行┠伤叭嘶蛘吡偈本咴谖慈〉玫钡氐墓ど掏庀っ骰蛘咦圆韵っ鞯那榭鱿拢圆韵蛘叻仿舻幕跷锿ü耸洳棵磐性说酵獾亟邢郏植幌蚰康牡厮拔窕厣瓯伤埃馐顾拔窕乇匦攵曰踉宋镒式屑嗫亍W魑跷锪魍ê图⒌兀嫡尽⒙胪贰⒒ ⒂收笠荡嬖诨跷锪鞫源蟆⑹慷唷⑵分衷樱灰卓毓堋⑼怠⑻铀把现氐惹榭觯拔窕氐秸庑┑胤浇屑觳椋梢越先妗⒆既返卣莆漳伤叭瞬榭觯氯翱盍魇┒础?/p>
根据实践经验,税务机关到上述地方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应税货物的纳税情况和纳税人有无偷漏税行为;检查的内容是: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如发票、托运单、外销证等,审查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如发现其数量与发票、货运单据所载不符时,税务机关可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予以处理,需要补交税款的,令其立即补缴税款,在税款未缴纳以前,税务机关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法扣押相当于税款数额的商品、货物,待缴纳税款后放行;检查的重点是个体工商户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货物的纳税情况。实践证明,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和邮政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是行之有效的检查形式。应当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只能就邮政和运输单位提供的货单进行检查和记录,不得开箱、开包检查。
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检查目的、检查内容进行税务检查时,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对应税商品、货物进行检查。依据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上述单位无理拒绝税务机关的合法检查,按照本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造成税款严重流失、一贯拒绝配合检查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