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许可法》之所以规定说明理由制度,意义在于:第一,行政机关清楚、明确地说明不予许可的原因,有助于申请人真实地了解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内在因素,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第二,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提高行政决定的正确性。第三,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了解了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理由,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在寻求救济时从哪些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