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是现代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是在“二战”以后首先由德国发展起来,后来成为许多国家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
予补偿,该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做出,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有明确预期的前提。如果没有这种信任,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都将处于不确定之中。信赖保护原则的确定,对于稳定社会关系,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对于建立诚信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行政机关要实行对社会的有效管理,需要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与支持,而这种配合与支持是建立在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尊重之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出尔反尔,不能随意变更、撤销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使行政行为具有权威性、稳定性,给人们带来安全、有预期的利益,使公众对政府、对法律有充分的信任,形成良好的社会守法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