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派生诉讼的产生情形
从企业破产法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破产派生诉讼的产生主要基于下列二种情形:
(一)基于债权确认而产生
该种派生诉讼因破产程序的启动进行而引起的非破产程序的诉讼,通常可以称为申报债权的异议之诉。因企业破产而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通常人数较多,难免会发生因债权数额、性质、效力、诉讼时效等方面的异议,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债权性质分类可以分别提起独立的诉讼。一般又可分为二种情形:
1、企业职工与破产企业间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权确认之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由于原企业在记载职工工资等债务方面可能存在误差、遗漏以及情况变化等方面原因,管理人根据原企业的记载情况而制作的清单可能存在误差或错误,如没有一个相应的救济程序,就会发生损害职工利益的情况。因此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与破产企业间因侵权或交易等行为产生的债权。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破产法试行及有关审理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于债权申报及异议,采取的是清算组审查,人民法院确定的程序,债权人会议对于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①现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则赋予了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异议的诉权,既保证了破产案件“破”的严谨,又确保了破产财产“分”的公平。
(二)基于破产法规定与破产程序的进行紧密相关而由破产法院专属管辖的各类诉讼。
该类诉讼涉及了有关权利主体在权利行使中的实体利益问题,如取回权人因向管理人主张行使取回权而涉及的取回物所有权争议、为消灭债务而主张抵销权的当事人因抵销权的是否真实及依法成立之争、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主张别除权而涉及是否依法设定之争等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上述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或仲裁,由于该类诉讼不因企业破产的启动进行而产生,只由于破产程序上的需要,在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之前应当予以中止,之后由破产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在性质上分析也与破产派生诉讼不具有同一性,因此不归类于破产派生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