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对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白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政治法律2023-02-04 17:12:44百科知识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对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白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处理当事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