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的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当事人要求通过比较简单的法律程序就能使债务迅速得以清偿的呼声越来越高。督促程序能够快速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支付令在生效后能够迅速转入执行程序,这不仅符合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理念,而且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完善我国的督促程序,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针对督促程序的缺陷,笔者试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法院对书面异议应进行有限的实体审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法院在受理支付令申请时要进行较严格的实体审查(如债务是否合法、申请人是否已另行起诉等),但是对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却不做任何实体审查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这样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债务人恶意提出书面异议,不利于社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参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理工会提出的拨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申请后,应当先行征询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仅对应拨缴经费数额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无异议部分的工会经费数额发出支付令”的规定,该规定对督促程序的适用和发展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对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无异议,而仅就债务数额提出异议时,法院应通过裁定部分确认支付令的形式认可债务人没有异议部分债务的效力,并且告知债权人可以对双方有争议部分的债务可以另行起诉。
2、提高债务人恶意提出书面异?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贸杀尽1日赵诿袷滤咚现ぞ莨嬖蛑校虻笔氯颂岢鲂轮ぞ莸贾掳讣蠡蛟偕螅硪环降笔氯擞纱嗽黾拥牟盥谩⑽蠊ぁ⒅と顺鐾プ髦ぁ⑺咚系群侠矸延靡约坝纱死┐蟮闹苯铀鹗В梢砸筇峁┬轮ぞ莸囊环降笔氯顺械5墓娑ǎ梢钥悸窃诹⒎ㄖ泄娑ㄒ蛘袢硕褚馓岢鍪槊嬉煲橹率拐ㄈ艘运咚系姆绞绞迪终ǖ模袢擞Τ械Uㄈ艘虼嗽黾拥牟盥谩⑽蠊ぁ⒅と顺鐾プ髦ぁ⑺咚系群侠矸延靡约坝纱死┐蟮闹苯铀鹗В源死炊糁普袢硕灾Ц读疃褚馓岢龅氖槊嬉煲椤T诠抑厝蚧饔萌说ノ豢丝邸⑼锨?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87938.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劳动者工资的大潮面前,人民法院除了应及时依据劳动者的申请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以外,对查明因用人单位滥用异议权、恶意提出书面异议致使督促程序被终结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的情形,并依法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责任。
3、完善对确有错误的支付令的救济途径。债权人单方的申请为即可启动督促程序,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也确有可能存在错误。如果债务人因为对督促程序不够了解等客观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效力,因此对确有错误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设置救济途径是必要的。鉴于督促程序属于非诉特别程序,因此对其的救济途径不应是再审而应是撤销,即应允许债务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确有错误的支付令,相关程序可以参照审判监督程序实施。
4、规范申请人(债权人)送达制度。当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支付令应当送达申请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将支付令送达申请人,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笔者认为,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出发,支付令应当送达申请人,并应告知其送达被申请人的时间。这样申请人不但可以知道支付令的基本内容,同时也便于其知晓支付令生效的时间。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也就拥有了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以及知晓何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