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继承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主旨
本条规定了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时,应优于执行遗赠。
释义和理解
被继承人遗有债务,又立有遗赠的遗嘱时,要先保障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然后再执行遗赠。只有遗赠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已从遗产价额中得到了清偿或者有了保障以后,遗赠才能执行。执行遗赠影响了清偿债务,遗赠执行人应当要求受遗赠人返还。如果偿还债务后遗产中已无财产权利,则遗赠就不再执行。受遗赠人的清偿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有法律继承又有遗赠继承和遗赠时,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首先由法定继承人清偿,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足以清偿税款和债务时,受遗赠人则无清偿义务;在无法定继承而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时,则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均负有清偿遗嘱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所负担的义务按所得遗产的多少按比例分担;在只有遗赠时,则受遗赠人或受遗赠单位负有清偿遗赠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全部税款和债务的义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嘱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