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诉讼的一般原则
一、法律适用原则
1、依照国际私法原理,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应适用法院所在地法;
2、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
3、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主体的法律适用。
二、语言、文字的使用原则
《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如下一般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这一原则规定体现了保障我国司法独立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