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主旨
本条是设定行政强制应当听取社会意见、说明必要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既是民主立法的体现,也是立法法的明确要求。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是立法的一个关键环节,也要体现民主立法的要求。尤其是要设定行政强制,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更应当让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的形式包括听证会、论证会等。所谓论证会,就是邀请有关专家对草案内容、对拟设定的行政强制从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研究论证,作出评估,供起草单位和制定机关参考。听证会是指起草单位主持,由行政机关和公民参加,对拟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辩论,起草单位根据辩论结果,确定草案内容。立法听证在国外是一种比较成熟的立法民主制度,最初是由美国从司法听证中引入立法和行政中,出现立法听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传到日本和拉丁美洲国家。在我国,立法听证是由立法法最先规定的一项立法民主参与制度。除了论证会、听证会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召开座谈会、将草案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书面征求意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成为新兴的征求意见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一些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求每个法律、法规草案都要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向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说明的内容包括:(1)设定行政强制的必要性。每部法律、法规的制定,起草单位都要向制定机关说明立法的必要性。为了限制设定行政强制过多,除了对整个立法的必要性作出说明外,本条还要求对设定行政强制的必要性作出说明。(2)设定行政强制可能产生的影响。设定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但同时也要防止过度管制,使经济和社会活动失去活力,让老百姓动辄得咎,无所适从。对设定行政强制可能产生的影响要全面分析、说明,不仅要分析、说明设定行政强制的积极影响,也要分析、说明设定行政强制的消极影响,尤其要分析、说明设定行政强制增加的制度成本和执行人员可能违法行使强制权的风险。设定行政强制要把握好政府管制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能不设定行政强制的,就不要设定行政强制。要遵守本法第5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3)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起草单位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过程中,要全面、充分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既要听取行政机关的意见,也要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既要听取本部门的意见,也要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既要听取赞成的意见,也要听取反对的意见。现在一些听证会出现走过场的情况,采纳与否,完全由主持听证的机关自己掌握,有的部门把听证会、论证会当作维护部门利益的工具,听得进对自己部门有利的,听不进对自己部门不利的,使听证失去本来的作用。因此,本条规定要向制定机关说明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就是要求听取意见要有实际效果,防止征求意见走过场、走形式。
【引导案例】上海举行公共场所控烟条例立法听证
2009年9月21日,《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正式召开。来自餐饮、娱乐、教育、执法等各个领域的22位听证陈述人聚焦控制烟草各抒己见,重点探讨了禁烟范围、重点场所以及执行力度等问题。
7月30日,上海市政府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议案。本次听证会围绕这一草案,由听证人针对“关于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规定是否合理"、“旅馆、娱乐场所、餐饮场所控制吸烟的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关于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可行”三个焦点问题逐一探讨。
从严界定禁烟范围成为大多数听证人的心声。针对条例中已划分的禁烟、控烟场所,听证人纷纷表示要扩大禁烟区域,如增加养老院、福利院、KTV包房、单位或学校提供的公共宿舍,还有的希望禁烟区扩大到办公场所,包括卫生间。同时,与会者也意识到,作为人流密集的旅馆、娱乐以及餐饮场所,禁烟、控烟的难度有目共睹。控烟立法最重要的是要落实到执行,法规的可操作性成为关注的焦点。
在认真听取了每位听证人的表述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强调了听证会在民主立法过程中的重要性,并表示将根据听证会上的意见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进行认真修改。
【分析】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制定公共场所控烟条例举行了立法听证。本案要关注的是行政强制的立法听证制度。
在公共场所禁烟是对公民行为自由的一种限制,属于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4条规定,要举行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等听取意见。《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因此拟设定行政强制,应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且起草单位要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控制吸烟这个行政强制的必要性、控制吸烟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基本做到了上述第14条规定的要求。
行政强制的立法听证是行政强制设定的事前论证,对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这是《行政强制法》三审稿中加进去的。听证程序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最初主要在司法领域适用,但是听证程序在行政领域的广泛运用却是在美国。美国的行政立法听证程序有两种:一种是严格依听证程序的行政法规正式制定程序;另一种是非正式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正式程序的行政立法是指严格依照听证记录制定法规,非正式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是指不必须根据听证记录制定法规。
我国在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听证程序,标志着听证程序在我国法律中正式确立,但是,《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听证程序内容还比较简单,也没有规定得很完备。此次《行政强制法》规定设定行政强制应当举行听证会,在行政法上确立了立法听证制度。《行政强制法》第14条规定拟设定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并没有规定最后的立法是否要吸纳听证的意见,因此,我国不存在把行政强制立法听证程序分为类似于美国的两种不同程序。行政强制立法听证制度作为紧密联系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的纽带,对控制公权力滥用强制、。保护私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起着重要的作用。此次《行政强制法》规定设定行政强制立法听证充分体现了行政效率与公正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衡平,倾向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于保证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
【解释】本条反映了法律在起草、修改、如何实施等方面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