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查封、扣押后财物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的暂时性控制措施。为避免查封、扣押法定期限届满时,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还没有完成,导致查封、扣押目的落空,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尽快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作出相应处理。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对有本法第28条规定情形的,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并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会涉及两个期限:一是整个案件的办理期限。例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1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办理。”二是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对此,本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案期限从案件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一个案件一个办案期限。
而查封、扣押期限从查封、扣押之日起开始计算,一个案件可能在不同时间对不同财物实施多次查封、扣押,因此可能涉及多个查封、扣押期限。办案期限一般长于查封、扣押期限,也可能发生重合。为了充分发挥查封、扣押措施的作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提高办案效率,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不仅要遵守行政案件的办理期限,也要遵守查封、扣押的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在查封、扣押期限内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等决定;来不及作出的,应当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作出处理或者解除查封、扣押。
2、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非法财物包括违禁物品和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等。例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收缴的非法财物包括: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和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倒卖的有价票证;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对非法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3、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在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销毁。销毁的对象限于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其他非法财物。例如,《药品管理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根据本法第28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期限届满等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引导案例】中山市质监局采用竞标方式销毁处理罚没物资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2010年11月1日报道,中山市质监局对罚没的一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集中销毁。本次活动共销毁燃气灶具、锁具、灯具、吸油烟机等假冒伪劣产品约128920(台/件),货值约27。6万元,物品残值变价款15600元已全部上缴国库。为提高罚没物资销毁工作的效率和废品的回收利用率,中山市质监局在本次销毁活动中的具体做法是,先采用“招标择优、价高者得"的竞标方式,选定一家废品处理公司负责具体物资销毁;销毁过程邀请市财政局有关工作人员现场监督;销毁所产生的废品由中标公司进行分类回收,并由中标公司按竞标报价支付物品残值变价款,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该做法兼具公开公正、监督到位、省时高效、绿色环保的特点,处理程序无须经过繁杂的物品残值鉴定环节,因此提高了整个销毁工作的进度;最后的具体销毁处理工作由专业的废品处理单位负责分类处理,既减少了销毁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又提高了废品的回收利用率。
【分析】本案是关于对查封、扣押的标的物应如何进行处理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在查封、扣押期限内,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如没收、销毁,或者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具体到本案,中山市质监局对罚没的一批假冒伪劣产品采取竞标方式集中销毁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法》规定,依法应当没收、销毁的,依法没收、销毁。《产品质量法》第71条规定:“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中山市质监局对这批罚没的假冒伪劣产品采取了销毁的处理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整个处理过程,中山市质监局做到了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监督到位。
在行政实践中,执法人员不能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持漠视态度,导致不依法处理,随意处置。《行政强制法》出台并实施后,根据该法第27条及相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对待,及时查清事实,或是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依法处理,如依法没收.、销毁等,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
【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从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到作出最后处理决定累计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